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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电话屡被盗打 谁来管

2000-03-22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蔺玉红 我有话说

为什么楼内电话箱长期裸露无人上锁?

为什么电话被盗打,要让用户自己解决?

为什么明知电话被盗打,还要替人交话费?

编辑同志:

我向你们反映一件发生在我家的让人气愤的事情:1998年底,我搬到北京大兴县枣园小区。因单位离家较远,一周回去一次。没多久,我发现有两三个月话费与使用的情况不符,开始怀疑电话被盗打。后在有经验的朋友帮助下,在楼内的电话接线箱中,发现我家的两根电话线中间被人将绝缘套剥去约半厘米长的一段,谁搭上线都可以盗用我的电话。朋友帮我把被破坏的那段线剪去,重新接在插座里,一切恢复了正常。

然而好景不长,没过多久我又发现电话被盗打,于是再次查寻了一下楼内的电话接线箱,发现电话线不知何时再次被人剥去绝缘套。气愤之余,我到电话局求助,局方工作人员十分肯定地告诉我,查盗打电话是公安局的事,他们没有办法,又建议我先把话费交清,等查线员上班之后帮助查一查。我问,既然电话被盗打,电信局解决不了,有争议的话费能不能先不交?电话局的人说,如果话费不交,将予以停机。我觉得,电话明显被人盗打,让被盗用户先支付这笔话费实在是冤枉。再说楼内的电话线箱长期虚掩着不上锁,无疑给盗打电话的人提供了方便,希望电话局能把楼内的线箱锁上,电话局的答复是没有钥匙,上锁应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。为此,我又专程去物业公司交涉,对方又推脱说钥匙归电话局保管。我气愤地说:你们一个收保安费、一个收电话费,却没有一个是真正为住户服务的。

为了不再糊里糊涂地为别人交电话费,万般无奈,我只好花钱从电话局买了一个防盗器。不过,防盗器纯粹是种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物件,盗打者虽然不能再像从前那样把线头搭在电话线上打电话了,但因盗贼摸清了我回家的规律,只要把我家的线彻底拔下来,再把线接在局方的线路上,一样照盗不误。

为从根本上解决被盗现象,最近我干脆把原来的电话改装成了ISDN。(后发现,ISDN虽可以防止电话被盗打,但其稳定性较差,经常是拿起电话只有指示灯,没有音。)当安装的师傅来到我家装机时,我又提出了楼内的线箱为什么不给锁上的疑问。师傅笑着回答:锁不过来。如果都锁上,那钥匙可太多了,每次检修时都要带一大堆钥匙,多麻烦呀!

说者或许无心,听者可确实有意——长期以来困扰着我的电话扯皮问题就这样一下子有了答案,我的心中实在不是滋味。

——读者王建华

接到王建华读者的信,正值3月15日,信息产业部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开展“明明白白打电话咨询活动”,记者为此进一步做了调查:

电信管理局:电话箱可以上锁;话费问题不好回答

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管理处副处长马五四告诉记者,住宅电话被盗打是电信局最头疼的问题。不法分子盗打有线电话通常采用偷接他人的电话线路,用户一旦发现或怀疑电话被人盗打,可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警,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追究盗打电话者的刑事责任。马副处长也承认,因为目前电话局还打印不出市话清单,用户又不懂电信知识,若没有足够的被盗打的证据,公安机关破案的可能性不大。北京电信管理局以前对楼内电话箱上锁问题曾做过要求,但因多种原因,各县局没有全部按要求执行,今后将严格管理。马副处长还说实际上电话箱应该由物业方来锁,而物业管理方的说法则更多。记者问:到底这把锁由谁锁?用户电话被盗打,在没解决之前,用户每月还要为盗打电话的人支付话费(因为电话局规定如逾期不交,就停机),这种做法是否合适?马副处长没有回答。她还说,电话被盗打实际上是一个道德问题,应该呼吁全社会都来谴责这种行为。

消协:应由电信局上锁;不应交纳被人盗打的电话费

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邱建国先生认为,由于电话设施的复杂、用户电话专业知识的缺乏、检测工具的缺少,决定了用户没有能力、条件和水平去预防或调查何人在何地盗用其电话线路,对于自身无法预测、无法避免、无法控制的事件,消费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。大兴县电信部门应在技术上采取强硬的保护措施,物业管理方也有责任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,不能怕麻烦,来回推,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。

邱先生说,作为电话用户,当然有按照规定交纳电话费、合理使用并爱护电信设施的义务,但不应交纳被别人盗打的电话费,尽管由于此电话线路的被盗打会给电话局造成一定的损失。

律师:上锁问题电信局负主要责任;未查明盗打之前,电话费还得交

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说,电信局有责任保证电话线路的安全,由于电话箱不上锁导致消费者电话被盗,应该由电信局承担主要责任。对于消费者是否应交尚未被认定为被盗打的电话费,梁律师称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。在民法中,消费者只有不安抗辩权。即消费者在履行电信消费合同过程中,有权提出异议,并要求电信局给予澄清。但是目前由于电信局本身缺乏外部中介机构监控,查盗打电话只能靠电信部门自身。如果是电信局内部职工盗打,就更难查出,实际上消费者的不安抗辩权受到了限制。梁律师认为解决问题的突破点不是从法理上,而是先从事实上,设立外部中介技术监测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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